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

办公地址:贡山县茨开路160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08:30-12:00,14:30-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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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林草局是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贡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政策、规划、标准并监督实施,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并统一发布有关信息。承担林业和草原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与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指导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的有关工作。

(三)负责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负责林地管理,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国家级公益林审核、报批,组织实施省级公益林划定,指导公益林管理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拟订湿地保护规划和有关标准规范,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开展荒漠调查,按照上级相关部门意见,组织拟订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按照怒江州标准和规定,监督管理石漠化、沙化土地的开发利用。

(五)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以及陆生野生动物栖息地调查、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按照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按分工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与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林区、林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拟订林业和草原发展、维护林业和草原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拟订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按照林业和草原产业怒江州标准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

(九)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和生态体系建设。

(十)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本级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监督指导林业和草原领域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

(十一)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资金和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按县政府规定的权限,审批、核准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与拟订林业和草原经济调节政策,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教育、宣传及外事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务,承担湿地、防治荒漠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等国际公约履约工作。

(十三)承担林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组织、指导林地、草原、湿地管理、林权管理,负责林区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组织编制全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林地林木承包经营及有关合同管理、监督管理林权流转交易,调处合同纠纷等。配合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协同县自然资源局指导地方林权登记、草原登记等工作。

(十五)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拟订、监督和执行局机关的各项议事规则和工作制度。承办文秘、信息、安全、督查、保密、信访、档案、议案建议提案、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后勤行政事务管理,车辆和驾驶员管理。负责机关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机关所属单位的党群、离退休人员工作。负责综合考核、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负责林业和草原发展规划,监督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编制和组织实施部门预算;管理监督中央、省级、州级、县级林业和草原资金及相关项目实施;编制年度生产计划;监督管理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林业和草原国际合作项目资金;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行业会计核算和规费;负责林业和草原经济运行分析,负责统计信息工作、审计稽查、机关财务核算管理和所属单位计划财务监督管理工作。

(二)行政法规股。承担起草有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及合法性文件审查工作。承担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听证的有关工作。提出生态建设、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综合性政策建议,提出林业和草原法治建设规划与年度工作计划。承担“放管服”改革有关工作。负责林业系统行政审批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和涉及行政审批的信息公开等工作。组织拟定行政审批工作办理流程、审核标准和规则。承担县级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承办其他有关法律事务。

(三)生态保护修复股。贯彻落实国土绿化和退耕(牧)还林还草工程的方针政策。承担森林、湿地、荒漠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综合管理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导植树造林、退化林修复、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指导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起草荒漠化防治、石漠化防治建设规划、有关标准和技术规程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点生态工程。承担防治荒漠化公约履约工作。指导林区基本建设和发展。承担林木种子、草种管理工作,组织种质资源普查、收集、评价、利用和种质资源库建设。组织良种选育审定、示范、推广。指导良种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设。监督管理林木种苗、草种质量和生产经营行为。负责编制、审定退耕(牧)还林还草工程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工程实施;负责制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管理办法、检查验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

承担集体林权制度、林区、草原等改革及产业发展相关工作。组织拟订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林木和草原承包经营、流转管理。拟订资源优化配置和木材利用政策。指导监督林下经济发展。组织开展林业和草原科学研究、技术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科技标准化、质量检验、监测和知识产权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和监督生态定位站和生态体系建设。负责林业和草原宣传、教育有关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林长制综合股)。拟订森林草原资源保护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森林采伐限额,经国家批准后监督执行。承担林地有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指导编制森林经营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并监督实施,监督管理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指导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天然林保护修复工程的方针政策,负责编制、审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工程总体规划、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指导工程实施;负责制定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管理办法、检查验收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各乡(镇)加强对森林管护人员的管理,对森林资源实行全方位管护。负责公益林保护有关工作,及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林长制工作具体组织实施。

承担草原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退耕(牧)还草有关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承担湿地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生态补偿工作,管理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承办国际湿地公约履约有关工作。

(五)野生动植物管理股。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评估。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提出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调整建议。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承办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有关工作。监督管理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审查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森林旅游发展的规划、指导、管理和监督。承担世界自然遗产项目、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和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项目有关工作,承担“三江并流”遗产地风景名胜区一级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准营证》的核发。

(六)森林草原防火股。负责指导、监督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组织、协调、指导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扑救工作;协调、督促查处森林草原火灾案件;指导、监督开展防火设施建设、火情预警、宣传教育等工作;组织编制森林草原火灾防治规划、标准并指导实施;落实综合防灾减灾相关要求,承担林草行业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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