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2021年5月修订)
办公地址:贡山县茨开镇县林业和草原局五楼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08:30-12:00,14:30-18:00
联系电话:0886-3511443
传真号码:0886-3511175
邮政编码:673599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增强工作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涉及全县林草工作的有关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持有的政府信息
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并保存以下政府信息:
1.党和国家关于林业和草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以及相应政策解;
3.经国家、省、州有关部门批复的林业和草原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文件;
4.林业和草原综合统计信息;
5.林业和草原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6.机构设置、职责范围、内设机构分工、管理职能及调整变动情况;
7.林业和草原重大建设、科研项目的申报程序、审批和实施情况;
8.林业和草原生态建设、产业发展、科技、扶贫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9.森林草原火灾、野生动物疫病疫源、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等突发重大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0.生态建设、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1.其他需公开的事项。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http://www.gongshan.gov.cn/lycyj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申请获取。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时间、地点
受理机构: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牵头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机关各股室、下属各单位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工作落实。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gongshan.gov.cn/lycyj)中下载电子版本(附件1: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复制有效;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信息、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特征描述,所需政府信息描述应尽可能准确、具体,以便行政机关精准查找;
3.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
4.承诺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只用于申请理由的需要,不作任何炒作及随意扩大公开范围。
(三)申请接收渠道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到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单位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贡山县林业和草原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单位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传真至本单位受理机构。
(四)申请办理流程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本单位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本单位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子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五)申请注意事项
1.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单位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本单位有权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子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3.委托他人或组织代为申请的,需向受理机构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明材料。
4.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四、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向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反映。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