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构职能职责
办公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123号
办公电话:0886—3512886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
邮政编码:673599
第一条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8〕46号)和《中共贡山县委、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贡山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贡发〔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贡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是贡山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县委统战部统一领导民族宗教工作,与县委统战部合署办公。
第三条 贡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民族宗教事务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协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民族、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制定落实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负责民族、宗教动态和信息的汇总、分析,并提出政策性建议。
(二)依法协调各民族之间的关系,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的统一,促进我县民族经济、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事业的发展,实现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三)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全县少数民族和民族聚居地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的扶贫工作,积极开展就地开发脱贫和异地开发脱贫的工作;参与民族专项资金、有偿信贷资金的立项申报和分配使用管理;负责我县民族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工作;加强与先进地区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对口支援工作。
(四)开展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检查督促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落实情况,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
(五)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我县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积极开展对外宣传、文化交流工作,引进外资,办理有关民族涉外事宜。
(六)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选拔使用工作;联系民族、宗教界代表人士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代表人士的政治安排。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促进宗教关系和谐;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八)指导宗教团体和重点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加强自身建设,指导帮助做好自养事业;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
(九)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积极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的自我教育,团结和动员广大信教群众为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
(十)支持、帮助宗教界按照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在宪法、港澳基本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相关政策法规下,开展宗教方面对外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友好交往活动,参与涉及民族和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接待处理各族各界对民族、宗教事务的来信来访和建议;承办人民代表和政协委员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提案;组织少数民族学习、参观、考察,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
(十二)协助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突发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贡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学习、文秘、会务、财务、信息、机要、档案、保密、外事、信访、考勤、绩效管理等工作;组织协调有关民族、宗教方面的人大代表意见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组织协调少数民族和宗教界团体参观、考察事宜;承担自治县县庆的组织协调工作;管理机关国有资产、基本建设和物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和党群工作。
(二)政策法规和监督检查股。起草民族、宗教事务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政策措施,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担民族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协调、指导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宗教方面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研究制定民族宗教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机制和处置预案,负责并指导乡镇做好民族宗教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责民族宗教综合考评工作;负责民族成份管理工作;负责少数民族代表人士管理服务工作;承办涉及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有关事宜;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承办行政复议、行政许可复核和信访工作;指导清真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监管和清真食品认证工作;牵头承担推进民族宗教事务法治化、社会化管理工作职责,指导散居少数民族和民族乡工作;指导督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和谐寺观教堂创建活动;负责普法、依法治县、依法行政等工作,对本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承担机关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全县民宗系统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
(三)经济发展股。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发展相关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情况;负责民族经济项目、民族地区统计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工作;参与少数民族发展项目和资金的监管工作,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特殊困难;参与协调民族地区对口支援、经济技术合作和民族贸易、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民族地区扶贫开发等有关工作。
(四)文化教育宣传股。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社会事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建议;负责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及文化精品扶持打造等工作;负责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民族宗教工作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涉及民族方面广播影视、图书出版及音像制品等审查;负责组织新闻发布和有关对外宣传工作;支持有关部门做好民族古籍的收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民族文物保护工作;开展民族文化的交流与合作,协同承办大型民族文化、体育活动的具体事务;配合办理扶持援助民族教育、民族学生招生、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等有关事宜;指导县内民族学会和研究会工作。
(五)示范创建股。承担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负责拟订或审定示范创建规划和项目计划;负责抓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创建的实施推进和检查验收工作;督促检查示范项目建设,总结、推广、宣传示范创建经验。
(六)少数民族干部股。参与拟订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研究提出少数民族干部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建议;参与有关部门开展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推荐使用工作;负责宗教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拟订和实施工作;统筹拟订少数民族干部培训计划,协调少数民族干部培训事宜;负责单位机构编制、人事和干部职工的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
(七)宗教业务管理股。负责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全县性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搞好自身建设;牵头组织、协调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配合做好对境外非政府组织的管理事务及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开展宗教文化的交流与合作;承担联系宗教人士的工作,负责宗教界代表人士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涉及宗教方面广播影视、图书出版及音像制品等审查。
第五条 贡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设局长1名(正科级),副局长3名(副科级)。
第六条 贡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中共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中共贡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