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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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108233-2008-108889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其他
- 主题分类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08-11-27 16:07:17
贡农合发〔2008〕1号
贡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
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加强农村卫生体系建设,提高农民健康水平而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根据2008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看总体运行良好,参合群众得到了真正的实惠,切实减轻了农民的医疗负担,逐步缓解了农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基本实现了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深得参合农民的信赖和认可。为进一步搞好2009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保证全县广大农民群众充分享受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从2008年9月10日—12月10日进行2009年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合款收缴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文件要求(云卫合管办发〔2007〕32号),2009年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元。
二、参合农民人均拥有合作医疗基金:中央财政补足40元,省级财政补足40元,农民个人集资20元,共计100元。
三、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部门代交。
四、报销比例。
(一)门诊补偿:实行“门诊统筹”
在合作医疗用药范围内,门诊费用村级按40%、乡级按40%、县级按30%比例补偿.门诊辅助检查,县级减免比例为20%,乡级减免比例为30%。远程医疗会诊减免比例20%,县、乡、村各定点医疗机构按比例现场减免。每人每年累计减免限额200元,当年没有发生门诊费用的,不予补偿也不退还个人缴纳的参合费用。
(二)住院补偿:按不同级别的医院实行按比例补偿。
起付线:乡级30元;县级50元;州级200元;州级以上300元。
补偿比例:乡级70%;县级65%;州级40%;州外30%。
封顶线:参合人员全年住院补偿累计最高限额20000元,超出部分不予补偿。
(三)二次补偿:在确保基金安全运行的情况下,对参合农民住院治疗后的自付部分实施二次补偿,补偿标准为自付部分的70%,封顶线为20000元。
五、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8年9月10日—9月30日)。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深入宣传,把农民缴费标准、对象、报销比例相关内容做到家喻户晓。
(二)组织筹资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10日)。各乡(镇)组织人员以户为单位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三)检查验收阶段(2008年12月11日—12月15日)。县管委会、监督委对各乡(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查找不足、查缺补漏。
(四)汇总阶段(2008年12月16日—12月31日)。县、乡(镇)合管办汇总上报参合人数、上缴统筹基金存入专户。
六、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保圆满完成2009年新农合筹资任务。乡(镇)人民政府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者,乡(镇)长是第一责任人,必须要亲自组织、安排和过问,要指定专人认真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实行领导干部包片、机关职工包村、村干部包组的工作机制。2009年,各乡(镇)农民参合率要达到95%以上。
七、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指导督促各乡镇合管办筹资工作,负责筹资工作人员的相关知识培训工作,全面掌握全县筹资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准确上报给县合管委提供决策依据。
二OO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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