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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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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108233-2011-47366
发文机构
贡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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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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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11-01-27 14:53:29

贡山县级机关事业单位

职工住房补贴支付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推进货币化住房分配制度改革,加强县级住房补贴管理,根据《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暂行办法》(云政发〔1999154号)文件,参照《怒江州州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支付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怒政办2010115)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和补贴对象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费由县财政拨款的县级党政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社会团体等机关、事业单位(下称县级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由财政核发工资的离休人员。

第二条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的确定及管理。

适用本办法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必须对单位职工住房、职工工资领拨渠道等进行全面清理,如实填报住房补贴申报材料。行政主管部门对下属单位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总责,在对所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后,对审查无误的数据进行汇总并签署意见,报县建设局审核,经县建设局批准后报县财政局。经县财政局审核合格的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予以安排住房补贴资金。

对未完全停止福利性分房、隐瞒售房收入,不按规定将售房收入交县财政局代管的,不得列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

住房补贴实施单位资格每年均须由财政部门审核认定。

第三条 住房补贴对象。

州政府批复之日,县级确定为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在世的在编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包括企业单位由财政核发工资的离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向单位申请住房补贴。

第四条 不能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

(一)对于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享受的住房补助已经达到住房补贴标准的职工。

(二)州政府批复本办法之日以前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退职、离职以及去世的原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

(三)试用、试岗人员。

(四)州政府批复本办法之日以前调出贡山县辖区内的人员。

(五)州政府批复本办法之日以前因违纪违法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人员。

(六)违反规定两处或多处分房的职工。

第二章  住房补贴的计算和发放

第五条 住房补贴标准。

(一)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1.行政机关按行政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计算住房补贴,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一般干部70平方米

科级干部80平方米

副处级干部90平方米,正处级干部100平方米

副厅级干部120平方米

2.事业单位职工按技术职称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各技术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

初级技术职务、技师以下技术工人、普通工人70平方米

中级技术职务、技师80平方米

任职4年以下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90平方米

任职4年及4年以上的副高级技术职务、高级技师100平方米

正高级技术职务120平方米

事业单位职工同时具有行政职务和技术职称的人员,按工资所执行的类别确定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二)住房补贴由基本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构成,基本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373元,工龄住房补贴标准为每工龄年每平方米3.46元。

(三)住房补贴的计算。

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住房补贴总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年每平方米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工龄)×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受补贴职工工龄,指职工19951231日前的工龄。工龄按年计算,跨年进一。19951231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不享受工龄住房补贴。

第六条  职务和职称的确定。

(一)在职人员,按申报住房补贴资料时具有职务和职称任命审批权限的机关、部门的审批情况确定。

(二)离退休人员,按办理离退休时的职务或职称确定。

(三)退职、解聘、终止劳动合同后再就业人员,按再就业时间确定。

第七条 住房补贴的发放。

住房补贴根据以下具体情况,按年发放或一次性发放。

(一)本办法执行之日前离休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

(二)本办法执行之日前退休的职工,3年发放住房补贴。在未领足住房补贴期间去世的,未领足部分一次性发放。

(三)在职职工,分25年发放住房补贴。未领足住房补贴期间退休或者去世的,未领足部分一次性发放。每年住房补贴额的计算公式为:每年住房补贴额=(每平方米基本住房补贴标准+工龄住房补贴标准×受补贴职工19951231工龄)÷25×受补贴人员应补贴面积。

第八条  受补贴职工发生工作调动和劳动关系变化的,住房补贴分别视以下情况计发:

(一)新调入的职工,调入单位应根据调入职工参加福利性实物分房情况和参加工作时间,确定其是否实行住房补贴以及如何发放住房补贴。

1.若新调入职工在原单位已计发过住房补贴,调入单位需根据人事档案中的住房补贴发放记录,按比例扣除调出单位已计发补贴的工作年限,不得重复计发;

2.若新调入职工住房补贴已由调出单位发放完毕,调入单位不再予以计发住房补贴;

3.若调出单位执行的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调入单位,调入单位不得因此扣减或补发职工的原有住房补贴。调入后按新单位的补贴标准执行。

(二)调离单位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受补贴职工,从停止计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计发住房补贴。

(三)受补贴职工因调离或因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一段时间后又回原单位工作的,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计发住房补贴,但应扣除原已计发补贴的年限,不得重复计算。其住房补贴已按规定计发完毕的,不得再度计发。

第九条  正在享受住房补贴的职工,若发生职务(职称)变动,按职务变动当月起按新职务应享受的住房补贴标准计发住房补贴。

已发放完毕住房补贴的职工,如果发生职务升迁,而且新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高于原职级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可按现任职务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重新计算住房补贴,扣除已经发放的部分后,一次性发放级差住房补贴。

第十条  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单身职工(包括实行住房补贴以前离婚,尚未再建立婚姻关系的职工),暂不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待建立婚姻关系后,根据双方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建筑面积确定是否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如工龄已达25,仍未建立婚姻关系,且无房或住房不达标的,按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

第十一条  实行住房补贴以后,受补贴职工发生离婚的,若未再获得按福利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仍按原补贴额计发住房补贴,不得因住房面积减少而要求增加住房补贴额;原未接受住房补贴的,不得因离婚后住房情况的变化而新申请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因婚姻(含离婚职工复婚、再婚)等原因而获得按福利性实物分配政策分配的住房,或购买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住房的受补贴职工,若住房总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不再发放住房补贴。多发的部分由单位负责追回,上缴财政。

第三章  住房补贴的申报

第十三条 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无房或住房不达标职工,应填写住房补贴申报表。单位必须对职工的申请表进行认真审核,并在单位内部公示,确保表中各项内容与实际相符。

第十四条  县级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应根据经核实无误的职工住房补贴申请,编制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年度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进行汇总,并报县建设局审核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局,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从实施住房补贴的第二年起,单位在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计划时,根据人事变动情况、职工职级变动情况、已发放完毕的人员情况,对单位住房补贴资金指标进行调整,并按计划调整的事项编制住房补贴年度调整表,有关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的情况应经县建设局审核确认后报州财政局。县财政局核定后下达单位住房补贴计划。

年度计划一经审定,本预算年度内一律不作调整。实际支出的住房补贴超出计划数的,超支部分由单位自行筹措解决,结余接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各住房补贴实施单位必须切实做好本单位住房补贴的申报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并准确上报有关材料和数据,避免错报、漏报,严禁以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住房补贴。

(一)申报住房补贴的职工,必须如实向单位报告本人及配偶所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填报住房补贴申请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受补贴职工如因婚姻或其它原因获得具有福利性实物分配性质的住房,应及时向单位报告。

(二)各单位在申报住房补贴前,要进行认真核实,确保以下情况属实:

1.住房不达标职工获得的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

3.职工现任职务;

4.公房出售收入余额及已缴财政代管数额;

5.单位可用于发放住房补贴的预算外资金。

(三)单位在实施住房补贴后必须完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不得在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以后仍实行福利性实物分房,不得低价出售公有住房,也不得在售房时实行已取消的各种折扣。

(四)受补贴单位应按规定认真建立职工住房档案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备查登记制度,如实记录职工福利性住房分配情况和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情况(包括已计发住房补贴的总月数和金额等),以及职工在申报住房补贴中的违规违纪情况等,均应记入职工人事档案。

(五)为便于群众监督,从实行住房补贴后的第二年起,单位必须在每年的第一个月向单位职工公布以下情况:

1.受补贴职工福利性实物分配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建筑面积、详细地址、门牌号等;

2.无房职工现住房情况,包括住房地址、产权归属等。

上一年度受补贴职工住房补贴发放进度情况,包括应补贴总额、已补贴总额、已计发住房补贴年限﹙或月数﹚等。

第四章  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住房补贴资金来源。

(一)财政预算安排。

(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单位预算外资金和其它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单位收到财政拨付的住房补贴资金后,必须专项用于向职工发放住房补贴,不得拖欠或挪作他用。

预算年度终了时,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补贴支出情况,编制单位住房补贴决算,并在次年1 月底以前报县财政局。

第十九条 县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要加强协作,严格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住房补贴管理,严肃查处住房补贴申报和管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个人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制度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以不实情况取得住房补贴,对职工住房情况审核不严,与实际不符的,或违规将住房补贴资金作为其它用途,除追回有关资金外,并按有关财经纪律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以及财务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在违规单位彻底查清问题并进行有效的整改之前,州财政局将停止拨付住房补贴等预算拨款。发生的住房补贴资金损失,由单位负责追回;确实不能追回的,县财政局从单位次年的住房补贴指标中抵扣。

第二十一条 群众有权向县监察、审计、财政、建设部门反映和举报住房补贴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对于提供重要线索等,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的群众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分补助和无补助的事业单位,按本办法制定单位住房补贴实施细则,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住房补贴面积和住房补贴标准在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内确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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