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贡山县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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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108233-2017-108870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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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
- 2017-04-26 10:23:16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贡山县
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领导同意,现将《贡山县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19日
贡山县村卫生室
管理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和巩固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保健网,确保各项农村医疗卫生改革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贡山县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体,对村卫生室人员统一聘用、统一管理,目的是用比较低廉的医疗费用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努力满足广大农村居民基本的卫生服务需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全面、可持续发展。
二、 工作目标
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工作,是进一步对卫生网低组织实施优化,合理配置和整合卫生资源,规范村卫生室医疗服务行为,保证农村广大群众能够获得安全、有效、合理、及时、方便的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底,提高农村卫生服务功能、农村卫生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农
村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三、 村卫生室布局和设置
根据我县实际,全县26个行政村均设有村卫生室,将26个村卫生室全部纳入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各乡镇在不增加人员编制的情况下可以在边远地区人口集中或边境区域增设村卫生室(如:独龙江乡-迪政当-雄当、普拉底-腊早-尼子底、茨开-丹珠-依麻洛、捧当乡-迪麻洛-新搬迁村委会),全县卫生室业务用房面积80平方米,设有诊断室、治疗室、药房和医生值班室,制定统一制度并张榜上墙,配备了基本的医疗保健器械和药品,基本满足村卫生室业务工作开展的需要。
四、村卫生室性质与职能
村卫生室是农村三级预防保健网的网底,是建立农民基本卫生保健制度的基础,是乡(镇)卫生院驻村医疗卫生机构,财产归乡(镇)卫生院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村卫生室收取管理费。村卫生室的基本功能和职责是:
(一)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承担辖区公共卫生服务:预防接种、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建立及管理居民健康档案、爱国卫生运动等公共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三)参与所辖区域内传染病、慢性病和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及时准确进行传染病疫情报告;如实填写医疗文书、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并作好资料保管工作;
(五)宣传、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承担避孕药具发放、查环查孕、生殖健康、优生优育、咨询服务、相关数据信息资料统计上报等工作;
(六)承担上级部门安排的其他相关工作。
五、村卫生室人员编制
每个行政村核定2名乡村医生,其中应设1名女乡村医生。
六、乡村医生聘用制
乡村医生聘用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编制范围内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从业乡村医生实行全员聘用制。
(一)乡村医生聘用条件
1.新录用的乡村医生要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年龄在18-35周岁,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身体健康、无刑事处罚记录,具有医师或助理医师资格证、护士执业资格证的优先录用。
2.现从事乡村医生聘用条件:要求年龄在50周岁以下、初中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工作,圆满完成医疗、预防、保健、计生技术服务工作任务和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无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记录。对具有一技之长的乡村医生,学历可不作要求,但聘用时必须报县卫生局审核同意,原则上凡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一律予以解聘。
(二)乡村医生聘用程序
实行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管理,原则上所有原乡村医生根据条件实行先解聘再聘用。由乡(镇)卫生院公示聘用岗位、聘用条件和聘用人员,应聘者个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由乡(镇)卫生院按照规定条件、程序审查考核,征求所在村委会和乡(镇)计生办两级意见后提出聘用意见,报县卫计局备案后办理聘用手续,并签订聘用合同。
(三)乡村医生聘用期限
乡村医生实行周期聘用制,每一聘用周期为三年,聘用周期满后,所有乡村医生一律予以解除聘用关系,重新聘用。聘用周期内因乡村医生解聘、辞职、辞退出现岗位空缺,由乡(镇)卫生院按规定自行聘用,并报县卫生局备案,聘用期限为空缺岗位本聘用周期剩余的时限,聘用周期满后自行解聘。
(四)乡村医生辞退
重新聘用乡村医生后,要结合工作开展的需要,制定乡村医生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和考核办法,并进行每年一次业务考核考评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按有关规定要予以辞退。辞退后的乡村医生3年内不得参加乡村医生岗位竞聘。
(五)乡村医生聘用中止补偿
乡村医生录用后,其身份保持不变,解聘、辞职或辞退后的乡村医生不再享受相关待遇。乡村医生有以下情形中止聘用合同的,按每个工龄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经费由县财政安排解决。
1.实行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工作改革时,原在职乡村医生按规定被解聘;
2.实行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后,每次聘用期满解聘,进行重新聘用;
3.聘用期内年龄达到60周岁及以上的乡村医生,按规定进行解聘;
4.遇有特殊情形,经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双方协商同意解聘后方可解聘。
七、乡村医生工资标准
原则上每名乡村医生固定基本月工资标准不低于400元,乡村医生同时兼村级计生宣传员。县政府在州级补助乡村医生基础上将不足部分按怒政发〔2009〕17号、18号文件关于“各县人民政府在保持原乡村医生和计生宣传员补助不变的基础上,增加经费投入,并纳入财政预算,补足乡村医生月工资400元以上水平”的要求纳入财政预算。乡村医生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的一切收入统计数字要按月上报所在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实行自负盈亏。
八、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
妥善解决乡村医生养老和生活问题。结合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工作部署,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自愿参加养老保险基金,允许50岁以上(含50岁)担任乡村医生10年以上(含10年)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不超过10年)的缴费方式提高医养老保险保待遇水平。一次性趸缴费按照自愿原则及方式进行;60岁以上解聘的乡村医生符合新农保待遇领取条件的乡村医生发放养老金。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工作是农村卫生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农村卫生机构全行业统一管理的具体措施,是一种有效的农村卫生机构管理模式,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全县各级各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参与,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按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卫生职能部门要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及时协调和争取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支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超前策划,积极运作,及时研究、制定并采取积极有效的工作措施,确保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工作的稳步推进。
(三)发挥村级组织作用。村委会应积极参与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工作。协调做好村卫生室房屋固定资产移交和机构设置等相关工作,并做好村民的宣传发动工作,在人员配备、工作协调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各乡镇在具体操作期间,要抽调相关人员组成督导工作组,包片负责,现场督导,实地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对工作不力,敷衍了事,流于形式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肃通报批评或按照行政问责办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行政问责,保证村卫生室管理与人员聘用工作顺利推进和实施。
十、未尽事宜由县卫计局负责解释
附件:1.乡村医生聘用资格审查表
2.乡村医生解聘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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