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2015年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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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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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信息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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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
发文日期
2018-07-11 11:04:23

贡山县2015年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5年度保障性住房申请、分配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有序进行,根据《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2015年保障性住房分配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顺利开展,成立保障性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长:李金荣 县住建局局长

副组长:李寿龙  县住建局副局长

   员:余文芳 局办公室主任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主任

        严正英  住宅与房地产业股股长

        罗晓霞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成员

        陈涛丽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障性管理办公室,杨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罗晓霞、陈涛丽为小组成员,具体负责2015年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各项工作。

    二、房源范围

    2015年新建保障性住房96套,建于贡山县茨开镇运政管理所背后,建筑面积为5109.28平方米,套均约53平方米。

    三、申请时间

    保障性住房申请时间为:20161114日—122

  四、申请地点

    符合入住条件的到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申请。

    五、申请对象

    (一)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条件:

    1.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

    2.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贡山县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3.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贡山县籍外来务工人员;

4.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二)廉租住房申请对象条件:

1.具有贡山县城镇户口;

2.家庭收入符合县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即申请人家庭属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或低收入家庭;

3.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国家或省有关政策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即申请人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

4.无固定生活来源和无依靠的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

   六、分配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到申请地点领取《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按规定如实提供申请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的材料,以及未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二)审核。申请人将提供的材料、填写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进行审核、认定。

(三)抽签。对通过“三审三榜”的家庭进行公开抽签分配。

(四)复核。县保障性住房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召集成员单位再次进行资格复审。

(五)入住。通过资格复审的家庭与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入住。

七、保障管理
  (一)分配管理
    1.
保障性住房房源确定后,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2.
保障性住房配租,原则实行轮候分配制度。按照登记排队次序或者其他公平、公正的方式进行,确保操作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
    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家庭或个人,配租时可予以照顾,一般安排在一层入住:
   
1)保障对象有重度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导致肢体行动不便的;
   
2)保障对象中有年老的(年龄超过65周岁)。
  
(二)租赁管理
     1.住房承租家庭、个人应与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签订《贡山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明确约定房屋用途、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退出等有关事项。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根据《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廉租住房租金的批复》(贡政复〔2012207号)和《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批复》(贡政复〔2012206号)收取廉租房和公租房的租金。

3.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履行,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剩余时间计算。家庭无共同申请人租赁合同自行终止。
    4.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实行年度复核和动态管理制度。年度复核工作由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牵头,申请人所属镇(中心)社区负责实施。每年1231日前,对已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或个人,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继续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年度复核不符合继续保障条件的,取消该家庭或个人保障资格,收回住房。
    5.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维护、管理等。
  
 (三)退出管理
     1.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保障性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2.
承租人在承租期间通过购买、赠与、继承等方式在城区获得住房(包括经适房、限价房),且达到政府公布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或在租赁期内超过政府规定收入标准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3.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保障资格,解除租赁合同。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参加集资建房、购买商品房以及其他方式取得私有房屋的;
 
3)将所租房屋转让、转租、出借,从事其它经营活动或用于违法活动的;
 
4)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6)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房屋租金及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的;
 
7)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
 
8)租赁期届满,承租人未再续约的;
 
9)违反房屋使用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它行为。
    5.
租住公共租赁房退出家庭,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水、电、暖、气、物业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修理和赔偿。对拒不退出又不按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单位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监督管理
    1.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要定期对承租人的租住资格进行抽查复核,承租人应予以配合。经抽查不符合条件的,取消租住资格。
    2.
对承租人私自改变公共租赁住房房屋结构、用途及配套设施的,一经发现,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应立即劝阻并责令其恢复原貌,不听劝阻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
县保障性住房管理办公室要设立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社会监督,对违规违纪行为的举报,应及时核实并作出处理。
    4.
工作人员在资格审核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6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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