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
- 015108233/2020-154127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贡政办发〔2020〕59号
- 发文日期
- 2020-05-21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企事业单位,省州属驻贡山各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贡山县2020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贡山县2020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
实施方案
为完善贡山县城镇住房保障方式,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进一步明确补助对象及标准,确保全县住房保障政策落到实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贡山县2020年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建立购房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城镇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与租赁补贴相结合的方式,逐步转向以租赁补贴为主。
(二)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标准和发放对象。
2.市场导向,动态调整。结合当地住房市场租金水平、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建立健全租赁补贴制度,并动态调整。
3.分类保障,差别补贴。根据住房保障家庭的住房困难程度和支付能力,分类别、分层次对在市场租房居住的住房保障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
二、成立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和晓宝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和向华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成 员:张文芳 县财政局局长
李军春 县审计局局长
关学华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怒晓东 县民政局局长
廖建庚 县公安局副局长
周 超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杨春梅 县残联理事长
怒卫明 茨开镇镇长
施菊英 丙中洛镇镇长
高凌峰 捧当乡乡长
四 法 普拉底乡乡长
孔玉才 独龙江乡乡长
李寿龙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叶秀祥 丹当社区书记
余占清 茨开社区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和向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城镇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审核、发放工作。
三、资金来源
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租赁补贴资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县财政从上年度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中提取10%作为本年度租赁补贴地方配套资金。
四、发放对象及条件
(一)城镇低保家庭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1.贡山县户籍城镇居民;
2.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
3.本年度连续享受3个月以上城镇低保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500元(含)。
(二)新就业职工
1.在贡山县境内各级行政、事业、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就业5年以内,以申请之日计算;
2.本人、配偶及子女在贡山县境内无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
3.工资收入不限,收入按每月应发工资计。
(三)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
1.在贡山县境内已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用人单位从业;
2.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实际在岗,工作和收入稳定;
3.家庭年收入低于9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7万元;
4.外来务工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在贡山县境内无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
5.进城务工人员本人、配偶及子女在贡山县城无住房,且实际租房居住。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1.不如实填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弄虚作假的;
2.无特殊原因,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3.已享受住房保障且未退出或退出未满3年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发放标准
(一)城镇低保家庭
每月住房租赁补贴=(15m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家庭低保人口×12元。
(二)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每月住房租赁补贴=(15m2-家庭人均住房面积)×12元。
(三)新就业职工
1.每月住房租赁补贴=15m2×12元×发放比例。
2.发放比例: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5000元、单身职工月收入低于7000元,发放100%;家庭人均月收入5000-6000元(含)、单身职工月收入7000-8000元(含),发放90%;家庭人均月收入6000-7000元(含)、单身职工月收入8000-9000元(含),发放80%;家庭人均月收入7000元以上、单身职工月收入9000元以上,发放70%。
(四)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
1.每月住房租赁补贴=15m2×12元×发放比例。
2.发放比例:家庭年收入低于7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低于5万元,发放100%;家庭年收入7万-8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5万-6万元,发放90%;家庭年收入8万-9万元、单身居民年收入6万-7万元,发放80%。
六、发放程序
(一)申请
1.城镇低保家庭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凡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到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
(2)低保家庭出具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低收入家庭出具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家庭收入证明;
(3)有房户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明,无房户出具租房合同或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无房证明。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
凡符合住房租赁补贴条件的家庭到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同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如实反映家庭人口、住房、收入、从业等情况;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登记证明复印件;
(3)与用人单位的聘用文件或劳动合同,其中,进城及外来务工人员还需提供聘用单位的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等相关证明材料;
(4)工资收入证明;
(5)无房证明;
(6)租房合同以及房东住房证明材料(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
(二)初审
1.城镇低保家庭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由县民政部门对低保家庭进行确认,由各乡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2.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
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对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从业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报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复审
租赁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人的户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从业情况等进行邻里走访、入户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四)公示
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示登记结果。
(五)发放
城镇低保家庭及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统一将资金拨付至各乡镇人民政府专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租赁补贴资金发放至各申请人。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及进城务工人员由县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发放至各申请人。
(六)归档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按照租赁补贴相关要求分别建立文书档案和电子档案,并实行一户一档。
七、工作要求
(一)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相关信息,严禁虚报、瞒报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及伪造相关证明,如有弄虚作假,将依法追回补贴资金,并在5年内不得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情节恶劣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切实做好宣传,公示工作,严把审核关,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租赁补贴对象做到应保尽保。
(三)认真落实各自职责,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严禁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吃拿卡要,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