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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期拆除私搭乱建的“两违”建筑物 的通告

浏览:0  来源:贡山县自然资源局

索引号
015108233-2021-175476
发文机构
贡山县人民政府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1-09-29 16:18:31

为确保国家级卫生县城和“美丽县城”创建工作有序推进,全面抓好全县“两违”建筑清理整治工作,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决定对全县范围内的“两违”建筑进行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云南省路政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条例的规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进行违法建设。

二、对已建成或仍在建的私搭乱建的“两违”建筑,在相关行政决定文书送达违法当事人后,当事人务必于7日内自行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的,相关职能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执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全额承担。关于私搭乱建的“两违”建筑的有关情形具体如下 :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已转为建设用地的违章建筑行为的、新建小区规划竣工核实前产生的违法建设的;临时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建设成永久性、半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施工暂设),退让红线内私搭乱建、陈旧墙梗、屋顶私搭乱建影响市容市貌的“两违”建筑;

(二)在全县范围内,农村未批先建、私搭乱建农村宅基地的“两违”建筑;

(三)在非法占用农用地和在未转为建设用地的农用地上进行违章建筑的“两违”建筑;

(四)在公路路产范围内,对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私自进行开口的;查明违法占地建设后,仍未采取相应措施保留公路开口的;美丽公路沿线退让20米,独龙江公路沿线退让15米,村庄道路沿线退让3米,乡道沿线退让5米范围内“私搭乱建”的“两违”建筑;

(五)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小河流及河沟(如:丹当河、一中河、阿嘎拉河沟等河流)两侧内违章私搭乱建的行为,城市规划区以外怒江支流河道两岸(如:普拉河、丹珠河、双拉河、迪麻洛河等河流)两岸违规建设的“两违”建筑;

(六)全县范围内违规设置广告、占用公共用地经营摆摊、占道经营的“两违”建筑。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建设的“两违”建筑。

三、对拒不执行本通告要求,恶意阻挠或妨碍执行公务的单位或个人,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且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全县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含村委、居委干部等)如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务必发挥表率作用,自行主动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一经发现,除执行强制拆除外,由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党组 织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五、欢迎广大群众举报违法建筑及违法建设行为,对相 关举报,我们将严格保密,并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利。举报电话:0886-3511039;举报地址:贡山县石门路93号自然资源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73599。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贡山县“两违”建筑清理整治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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