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贡山县军队人员立功喜报送达及慰问奖励办法的通知

(贡政发〔2022〕2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贡山各单位:

《贡山县军队人员立功喜报送达及慰问奖励办法》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贡山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贡山县军队人员立功喜报送达及慰问奖励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增强军人荣誉感的重要指示精神,争创下一届云南省“双拥模范县”打下良好基础,鼓励广大适龄青年积极应征入伍,激励贡山籍军队人员扎根部队建功军营,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立功受奖军人家庭送喜报工作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20〕68号)和中央军事委员会2018年5月1日颁布执行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军令〔2018〕59号)“第三章第二十二条军队人员奖励原则:严格标准、按绩施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注重发挥物质的激励作用。第二十三条有关军队人员设个人奖项内容。”结合贡山县拥军优抚工作,特制定本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2021年1月1日起获得嘉奖以上的贡山籍军队人员,依照本办法享受相关奖励待遇。

第二条  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贡山籍军队人员立功喜报送达和慰问工作开展的具体承办单位。

第三条  贡山籍军队人员个人立功受奖奖励标准:

(一)荣获嘉奖、“四有”优秀士兵(学员)每次给予1000元奖励;

(二)荣立个人三等功者每次给予3000元奖励;

(三)荣立个人二等功者每次给予5000元奖励;

(四)荣立个人一等功者每次给予8000元奖励;

(五)荣获中央军委授予“八.—”勋章或个人荣誉称号者每次给予10000元奖励;

(六)战时立功受奖、参加国际维和行动、军事演习受到国际表彰的,按50%的比例相应增发奖励金;

第四条  若同一年度内多次获誉立功,按所获最高立功等次给予核发奖励金。

第五条  军地各级要大力宣扬军队人员获得荣誉立功情况,及时在主要新闻媒体、新兴媒体、宣传栏等传播平台予以宣传,将军队人员立功受奖先进事迹纳入县国防教育、宣传教育重要内容,在全社会形成尊崇英雄、关爱军人的浓厚双拥氛围。

第六条  奖励资金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奖励资金发放到位,纪委、审计、财政部门加强监督审查,确保资金管理规范和安全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由贡山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贡山县人民政府发布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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