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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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108233-2023-236885
发文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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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11-04 10:37:06

一、制定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规定。按照《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怒江州征地管理,增加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规范全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配套实施,采用相关行业标准和新的技术手段,对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进行更新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

(三)《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370号);

(四)《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1〕684号);

(五)《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制定工作调整方案〉的通知》(云自然资审批﹝2022﹞39号)。

三、主要内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不包含国有土地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一)怒江州建筑物补偿标准

(二)怒江州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补偿标准

(三)怒江州林木补偿标准

(四)怒江州青苗补偿标准

四、适用范围

(一)本标准所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为“指导价”。

(二)补偿标准未覆盖的可按价值相近原则参照执行,如不能参照此标准执行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或协商认定。

(三)古树名木、苗圃等市场价值波动较大,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四)种植花卉、绿化苗木一般作迁移处理,根据市场信息价结合迁移季节,对迁移费及迁移过程中产生的损失进行评估后给予补偿,市场信息价以有关部门定期发布的价格为准。

(五)本次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费用不包含各种奖励费用以及有关配套政策涉及的费用。

五、执行时间

按照省人民政府“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各县、市、区按照相关要求提出、经州(市)人民政府审核、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各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工作要求,新一轮怒江州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经报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审查通过后,由州人民政府于2023年10月31日起公布实施。2023年10月31日前,已经获得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其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征地程序按照已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组织实施。2023年10月31日(含)以后,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征收,一律按新公布的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解读机关:怒江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解读方式:现场解读 电话解读

解读时间:法定工作日 08:30-12:00 14:30-18:00

联系电话:0886-363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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