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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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5108233-2024-249071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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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贡政办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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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8-20 11:38:25
贡政办发〔2024〕35号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怒江州司法局关于做好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有关工作的通知》(〔2024〕—129)要求,规范贡山县行政执法体制工作,切实加强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协作配合,深化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制定县、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机制。
一、总体要求
围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立足于突出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指挥职能,按照责权明确、衔接有序、协作有力、运行顺畅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各方职责,建立权责一致、资源共享、信息互通、协作通畅、权威高效的综合行政执法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二、厘清职责边界
根据《贡山县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贡发〔2024〕3号)文件精神,以清单形式逐项界定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边界,厘清行业监管与综合行政执法的关系,合理划分双方职责权限。各乡(镇)要按照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切实履行好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中事后监管职责;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与乡镇行政执法事项有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裁量规则等准确提供给乡(镇),执法依据调整时要及时通报乡(镇)。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各乡(镇)要对各自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三、建立工作制度
(一)建立行政执法联络员制度
1.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设立执法联络员,即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赋权的执法部门以及5个乡(镇)实行执法联络员制度。
2.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和乡(镇)各指派1名执法联络员,指派单位要选择政治素质高、有责任心、业务能力强的干部作为执法联络员,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负责指导本行业领域在各乡(镇)的行政执法工作,同时负责联系、沟通、牵头协调各乡(镇)涉及本行业领域的执法事项;乡(镇)执法联络员对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负责协调处理乡(镇)范围内各行业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和乡(镇)综合执法工作。
3.召开执法联络员会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负责召集各乡(镇)执法联络员召开本行业领域执法联络员会议,会议内容根据工作情况自定。乡(镇)执法联络员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召开执法联络员会议,协调处理本乡(镇)范围内涉及各行业领域重大行政执法事项。
4.由县司法局牵头,每年组织所有执法联络员进行业务培训,通过培训各行业领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全面提升行政执法人员能力素质。
5.行政执法联络员具体职责为: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联络员要配合乡(镇)拟订年度执法工作计划,熟悉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负责县乡综合行政执法联动联络职责,全面了解乡(镇)辖区内的执法案件办理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负责协调本部门和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负责县乡综合行政执法联动指导职责,指导各乡(镇)规范执法,协助乡(镇)综合执法队开展好执法工作;负责县乡综合行政执法联动监督职责,积极开展辖区内本行业领域执法监督工作,配合乡(镇)提升行政执法监督质量。乡(镇)执法联络员负责各行政执法部门在辖区内执法事项的联络工作。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由乡(镇)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主要领导主持,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相关业务股室负责会议筹备组织。成员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级赋权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明确联席会议联络人,指定专人负责对接联络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联席会议可视工作需要即时安排召开。对于情况清楚、意见明确的一般事项,联席会议也可以采取会签的形式决定,对于重大事项也可以采取“一事一议”。
2.学习贯彻省、州、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有关工作要求;分析研究贡山县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协调解决深化改革中的有关事项和工作问题;通报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移送和处理情况及案件动态;协商解决监管中相关管理和法律适用问题,协调推进重大联动执法工作等;分析、研究和通报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进情况,总结交流工作经验。
(三)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
1.本工作机制适用于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之间执法信息沟通反馈。
2.乡(镇)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事项的违法行为;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属于乡(镇)执法事项的违法行为;违法案件的办理情况及办理时限;执法联络员基础信息变更情况;需要相互反馈的其他事项。
3.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执法联络员负责该项工作。执法联络员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反馈内容进行反馈。相关单位办理结束后,可通过书面或联席会议等形式,向反馈单位答复办理情况。
4.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双向反馈的执法案件办理情况应当自案件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反馈;联络员变更的应于当日及时反馈;急办事项及时反馈;其他反馈事项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
(四)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告知制度
对于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举报或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率先接到信访、投诉、举报的单位作为第一责任人予以处理。
1.乡(镇)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情况时,应当及时受理,经初步核实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乡(镇)直接答复举报人或投诉人;经核实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职责权限应当及时立案调查处理;涉及无管辖权需要移送的,应形成相关书面资料,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
2.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接到群众投诉举报情况时,按权限应由乡(镇)处理的,要做好登记记录,及时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管辖权的乡(镇)投诉举报,同时将相关线索或书面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乡(镇)调查,有管辖权的乡(镇)要依法受理。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做好违法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工作。
3.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移送乡(镇)处理的违法案件和乡(镇)自行受理的投诉举报案件,作出处理结果的乡(镇)应当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调查处理结果,并向移送线索或材料的行政执法部门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五)建立行政执法案件移送制度
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1.处罚事项划转前的已结案件,案件资料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归档保存;已立案未结案的案件,由负责办理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保存档案资料。
2.行政处罚事项划转乡(镇)后,乡(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管辖的,或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属于乡(镇)管辖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情况紧急的,应当在24小时内移送有管辖权的一方处理。发现违法行为正在进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固定证据并立即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查处。
3.乡(镇)以及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移送案件时,应形成基本违法事实的书面材料。移送的案件材料包括: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案源材料(现场检查记录、投诉举报材料等)、初步证明违法行为事实情况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4.案件移送应当以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的名义进行,不得以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的名义移送,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除外。
(六)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乡(镇)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各自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互相通报、共享行政执法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信息共享主要内容:
1.涉及乡(镇)行政处罚事项设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情况。
2.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的与下放乡(镇)处罚事项有关的行政许可事项和监督管理信息。
3.乡(镇)作出的与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执行情况,乡(镇)应根据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及时反馈。
4.与乡(镇)综合执法相关的统计分析数据(包括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因行业管理、统计分析、档案管理、上级督查考核等需要乡(镇)提供的数据资料)。
5.乡(镇)行政处罚事项的自由裁量标准及各类行政执法工作流程。
6.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收集、掌握、制作的各类动态信息,包括行政检查记录、执法工作简报等。
7.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与处理情况。
8.其他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
县级行政执法部门需要共享的执法信息,原则上应当自形成当日及时共享,因收集、整理等原因无法于当日共享的,可以适当延长共享期限。
(七)建立行政执法协助制度
乡(镇)在行使行政执法职权中,发现认定违法事项需要由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提供技术支撑的,应函告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并移交乡(镇),作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情况紧急或证据可能灭失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派执法人员现场处置;对于情况特殊或认定过程所需时间较长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事先告知,可适当延长时间出具认定结论;乡(镇)因办案需查阅、复制县级行政执法部门档案等资料的,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积极支持,不得推诿、刁难。
(八)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
1.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建立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无缝对接、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做到移送有程序、受理有立案、处理有依据、反馈有记录。
2.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县司法局要共同加强对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指导,对常见涉诉行政违法案件查处、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的标准进行规范、指导与说明,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3.公安机关应与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密切协作,对执法过程中突发情况危及执法人员人身安全的,须立即出警予以配合;严厉依法打击妨碍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4.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通知书》,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对现场查获的涉案货值或者案件其他情节明显达到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5.县人民检察院应加强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指导。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纠正违法行为通知书》等检察文书后,应认真组织研究,积极开展调查分析,及时整改,并按时限书面回复整改情况。
6.县人民法院应加强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支持,在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立案查处的案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法院应及时依法办理。
7.县司法局应做好政府法律顾问指派工作,积极参与重大案件讨论,并及时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建议。
四、认真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高度重视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工作机制摆上突出位置,深入研究、协调处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全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推进。
(二)狠抓工作落实。乡(镇)和县级行政执法部门应按照本工作机制并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乡(镇)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基层社会治理多种优势,增强监管合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
(三)强化执法监督。县司法局要强化对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责任的刚性约束,制定并落实乡(镇)和县级各行政执法部门之间的责任追究制度,将乡(镇)和业务主管部门协作配合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考核内容。对县级行政执法部门不按照职责分工履行职责,拒不履行业务指导、技术支撑、信息共享、执法协助等协作配合义务的,按规定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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