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统计局行政处罚类权责清单(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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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3461-2023-219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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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山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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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23-05-26 15:14:45
调整后县级部门权责清单
序号行使主体职权名称子项名称设定依据行业领域分类承诺时限责任事项追责情形追责依据监管方式救济途径备注
1贡山县统计局对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个月(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贡山县统计局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个月(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贡山县统计局对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个月(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贡山县统计局对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个月(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贡山县统计局对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个月(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贡山县统计局对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个月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经催告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贡山县统计局对利用统计调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处罚
《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个月1)立案责任:统计部门在统计调查工作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统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统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统计局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重大案件组成调查组,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必要时,检查前下发统计执法检查通知书和法律义务告知书。调查时出示统计执法检查证,收集证据,核实有关数据,制作检查报告,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统计局对案件违法的行为、情节、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根据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审批;重大复杂案件,由局行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情节轻微且已改正,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撤销立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4)告知责任:统计局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统计局制作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统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在3个月内处理完毕。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报经主管领导批准,延长期不超过3个月。当事人被有强制权的执法机关查封,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被刑事羁押或被通缉,统计执法遇障碍,中止(暂停),暂不结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回证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下级统计机构的行政处罚行为,接受申诉、行政复议。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2贡山县统计局对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
2个月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3贡山县统计局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经济普查资料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
2个月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4贡山县统计局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第三十六条:“经济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三)未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企业事业组织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
2个月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5贡山县统计局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一)拒绝或者妨碍普查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2个月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6贡山县统计局对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二)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的农业普查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2个月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7贡山县统计局对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三)未按时提供与农业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2个月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8贡山县统计局对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四)拒绝、推诿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农业普查执法检查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4万元以下罚款。”
2个月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9贡山县统计局对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处罚
行政法规:《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73号)第三十九条:“农业普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 (五)在接受农业普查执法检查时,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的。 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农业生产经营户有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
2个月1.案前审查: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对初步判定有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省统计局执法总队队领导及分管局领导审批;
3.调查取证: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处理审批表》,报执法总队队领导审核和分管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填写《结案报告》、《案卷目录》,装订备案;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有关机构、人员拒报、虚报、瞒报或者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对揭发、检举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五)强令、授意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六)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七)故意拖延或者拒报统计资料的;
(八)明知统计数据不实,不履行职责调查核实,造成不良后果的。(九)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
(十)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十一)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十二)拒绝提供情况、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台账、统计报表以及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
(十三)泄露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的;
(十四)未经本人同意,泄露统计调查对象个人、家庭资料的;
(十五)泄露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第一条至第十四条
《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第四十条:
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1.咨询或投诉:贡山县统计局,电话号码:3511067,地址:贡山县茨开镇茨开路248号政府办公楼老楼四楼;
2.通讯地址:贡山县统计局,邮政编码:673599;
3.网站:http://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统计局.政务/,电子邮箱:857707056@qq.com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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