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公安局关于对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51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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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015283488-2024-250420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公安局
- 公开目录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主题分类
- 公安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4-09-14 17:44:32
贡山县公安局关于对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51号建议的答复
和江黎代表:
您在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推进搬迁群众户籍迁移的建议》51号交由我单位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决策部署,落实好中共怒江州委办公室、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和《怒江州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易地搬迁安置群众户籍管理和服务工作,贡山县公安局制定了《贡山县易地扶贫搬迁户籍服务保障工作方案》(贡公发〔2O19〕58号)成立了以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任组长,分管治安工作副局长任副组长,各派出所所长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易地扶贫搬迁户籍办理流程,在各派出所设置了绿色通道以满足易地扶贫搬迁户户籍迁入快速办理需求,并联合扶贫、属地党委政府积极动员和鼓励搬迁对象有组织地开展集中迁移户口。搬迁群众入住安置点后,在安置点所在派出所申请落户的,派出所在收到搬迁群众户主书面申请,能够提供齐全的户口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材料、落户人员身份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后及时给予办理了户籍迁移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依法登记户口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在保持搬迁农户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政策权益不变的前提下,依法依规,积极引导搬迁群众落户安置地,确保人户一致,落实户籍服务和管理等工作。《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5]35号)明确规定要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维护公民户口登记的基本权利。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以保障民权、增加民利作为改革措施的评价标准,不得采取强迫办理落户。《实施意见》同时还规定进城落户农民是否有偿退出“三权”,应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开展试点。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中共贡山县委办公室 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贡山县幸福社区易地扶贫搬迁“稳得住”示范安置点建设方案〉的通知》(贡办通〔2020〕87号)要求,要稳妥有序做好户籍迁移。妥善推进搬迁群众户口迁移工作,积极开展户籍迁移政策宣讲发动工作,进一步优化户籍业务办理流程。申报社区公共服务户,将1人户的户口转至社区公共服务户,将其余人的户口转至幸福社区。保障搬迁群众迁出地权益。保持搬迁群众迁出地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权益不变,依法依规抓好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保障好搬迁群众基本权益。盘活搬迁群众的承包地,管好搬迁群众的山林地,做好搬迁群众的宅基地拆旧复垦,确保搬迁群众享有搬入地资产收益。
贡山县幸福社区安置点搬迁户的户籍迁移工作重点是遵从群众自愿,核心是宣传发动工作,关键是搬迁群众土地承包权、林地承包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惠农权益的保障。公安机关在接到户主书面申请相关材料证明齐全的条件下采取一站式受理、限时办结,对手续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充的材料。希望各相关行业部门加宣传力度,引导搬迁群众主动到辖区派出所办理户籍迁移工作,保障好搬迁群众迁出地权益,努力实现易地扶贫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服务好”的目标。
感谢您对全县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贡山县公安局
2024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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