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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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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577255569-2023-190816
发文机构
贡山县发展改革和经济贸易信息化局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主题分类
政务公开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3-17 17:00:00

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 2020) 的通知》(国发 (2014] 2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6] 33)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和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9] 527)等文件精神, 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完善“信用中国”网站(以下简称“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保障失信主体权益,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特制定公布《“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参复指南》(以下简称 “指南”)

第二章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条 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包括: 是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二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三条 对涉及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将按最长公示期限(三年) 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第三章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四条  涉及-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五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申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是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出具的《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决定书》(如有)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第四章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是指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等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做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第八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修复流程

1.行政相对人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流程》中请修复。

2.行政相对人须向行政处罚归属地信用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是信用修复承诺书原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井加盖公章;

二是行政相对人主要登记证照(主要包括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三是已履行行政处罚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缴罚款收据等)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四是主动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

五是由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其的信用报告。

3.行政相对人完成提交材料,且行政处罚信息已经满足最短公示期要求,经网站主办单位审核通过后,可由网站撤下公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行政相对人认为公示的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造漏、超期公示等情况的,可提出异议申诉,经核实后可更正网站公示信息。

第十一条  本指南由“信用中国”网站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指南自2019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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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附件

  •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docx [下载]
  • 信用修复申请表.docx [下载]
  • 信用报告培训机构名单.xlsx [下载]
  • 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xlsx [下载]
  • 信用修复承诺书.docx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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