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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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577272975-2023-246647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公开目录
- 其它信息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16:44:11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 |||||
| 序号 | 实施机关 | 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 1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六条、第十一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七条; | |
| 2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第47号令)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 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但内地合营者的投资比例应当不低于51%,内地合作者应当拥有经营主导权;不得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文艺表演团体和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立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50号),其中涉及演出经济机构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审批等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
| 3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2)《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3)《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委会下放第一批省级管理权限的决定》(云政发【2020】34号)精神,其中涉及外资娱乐场所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
| 4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 | |
| 5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自2002年11月15日起施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修改)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第十一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482项涉及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0〕16号)《云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文旅规〔2022〕3号) | |
| 6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建设工程文物保护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 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及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
| 7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
| 8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第二十四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的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 | |
| 9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不可移动文物修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部门为申报机关,国家文物局为审批机关。” | |
| 10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馆藏文物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 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 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非国有文物收藏单 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 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 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片区委会行使部分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第二批)的决定》(云政发〔2022〕50号),其中涉及借用省级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二、三级和一般文物审批省级权限委托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行使。 |
| 11 | 贡山县文化和旅游局 | 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 行政许可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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