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对政协贡山县第十二届委员会四次会议 第39号提案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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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579833334-2020-151008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0-11-24 11:40:58
桑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教师退休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的几点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局审核办理退休是根据《关于颁布<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来执行。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暂行办法》第四条 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针对机关事业人员申请退休,审核和办理都是根据以上文件统一执行,我局无法执行修改也无权限制定相关条例。对于您提出的关于教师退休给予适当的政策倾斜的几点建议,今后工作中我局将会积极向政府部门反映。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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