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县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1号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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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579833334-2022-199873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政协提案办理结果
- 主题分类
- 劳动、人事、监察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2-07-18 14:43:56
李春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特岗教师养老保险补缴事宜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关于做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补缴工作的紧急通知》(怒社险〔2021〕56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此次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应执行企业职工缴费的基数和费率。补缴人员应按照当年社平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比例按照单位部分19%的比例和个人部分8%的比例征收,在系统内不征收滞纳金,但利息部分需要征收。”根据《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细则》(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5号)明确规定“补缴利息。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个人账户利息,利息按有关规定计算”。县人社局经办机构于2021年-2022年分别完成两次特岗教师补缴工作,均严格按照上级文件开展特岗教师补缴核算工作,均提供补缴明细给县教育体育局作为各位特岗教师补缴依据,我们经办机构也留底相关补缴明细,可供各位特岗教师查阅。
最后,感谢您对我县人社工作的关心、关注和支持!
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4日
(联系人及电话:龙晓茹 0886-3513592,13988619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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