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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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833334-2023-222744
发文机构
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目录
政策文件
主题分类
社会保障
文      号
发文日期
2023-07-18 12:05: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19〕1号)、《怒江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怒政办发﹝2019﹞3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自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获得参保缴费补助,享受养老待遇,实现应保尽保。

(二)坚持稳步推进、规范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改革,规范征地程序和审核报批,规范资金管理和经办流程,认真细致做好各项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确保改革平稳顺利完成。

(三)坚持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的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按照规定和程序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等工作,确保公开透明。参保缴费补助要体现公平,保证被征地农民应得利益不受损害。

(四)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充分考虑不同时期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失去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筹资水平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引导被征地农民对养老保障的预期和选择,严格落实“先保后征”,确保资金可持续。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先保后征”,县人民政府在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过程中,按照国家确定的土地级别,每亩水田按3万元,旱地2万元的标准征收专项资金,用于补助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专项资金按照“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按时足额征缴,不得缓缴或减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专项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要条件。

第四条  建立风险准备金。县人民政府在土地出让后,按照不低于当年国有土地出让纯收益5%的标准提取资金,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专项资金支付不足时由政府通过风险准备金补助。

第五条  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县级管理,纳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分账核算。其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县财政局、县人社局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时,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第六条  保障资金利息等其它收益。

第三章  保障范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贡山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2009年1月1日后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统一征地导致完全失去耕地或征地后户人均耕地面积少于0.3亩(含)且签订征地协议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册常住户籍人员。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纳入保障范围:

(一)被机关、事业单位招收录用为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含现役、转业军官)及离退休人员。

(二)政府已组织移民安置或正在享受现金补助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所涉及的被征地农民(移民)。

(三)户口挂靠在本村(组),但人户分离的空挂户以及在认定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时户籍已迁出或被征地后迁入户籍的人员。

(四)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

(五)失地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承包耕地面积超过0.3亩的。

(六)征地时在校就读学生。

(七)未经依法征收土地导致失地的失地农民。

(八)服刑期人员。

(九)其它不应当纳入参保缴费补助范围的人员。

第四章  保障方式和补助办法

第九条  符合保障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应按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参保缴费补助。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参保缴费补助。

第十条  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办法:按规定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未年满60周岁的,在履行缴费义务后,按年享受参保缴费补助,累计享受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000元,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累计享受的参保缴费补助仍未达到15年的,应一次性补足至15年,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已年满60周岁的,一次性享受15年的参保缴费补助,参保缴费补助计入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核定待遇标准,并与已领取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叠加享受,从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后兑补的次月开始享受,待遇不做补发。

第十一条  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补助办法:被征地农民自愿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按照规定缴费60%-300%中任意档次并提供缴费凭证后,每年可申请享受1次参保缴费补助,累计享受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补助标准为云南省当年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档次标准年缴费额的30%。参保人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若参保缴费补助年限不足15年或已达到退休领取待遇条件的,予以一次性补足至15年,补助标准根据后续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二条  补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指数变动等适时调整。

第五章  补助对象认定及程序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首次申请补助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贡山县被征地农民户表》;

(二)《贡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

(三)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征收协议。

第十四条  被征地农民补助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被征地农民向所在村(社区)委员会领取并填写《贡山县被征地农民户表》和《贡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

(二)审核。村民小组按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对被征地农民申请内容进行调查审核,《贡山县被征地农民户表》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小组组长、村民代表签字盖章后送村(社区)委员会。村(社区)委员会成立专门领导小组(成员由村三委班子成员、涉及的村民小组组长等组成),对上报人员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无异议后签字确认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乡镇。

(三)复核。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复核工作组,对村(社区)委员会上报人员情况进行复核。复核后符合参保补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贡山县被征地农民户表》、《贡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和其他材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核查。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对《贡山县被征地农民户表》、《贡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等材料和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对核查合格的人员形成《被征地农民享受养老保险缴费补助花名册》,由县自然资源局在乡镇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兑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部门报送的核查材料办理被征地农民相关参保缴费补助手续。

第六章  参保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本办法实施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需在征地手续办结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因本人原因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的被征地农民,视为自动放弃参保缴费补助权益。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已按《贡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 实施办法(试行)》(贡政规〔2021〕1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沿用本实施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参保的被征地农民,户籍迁出本县辖区、招收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情况的,终止参保缴费补助,按险种转移、衔接办法办理相关手续。被征地农民在参保过程中死亡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规定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七章  组织实施和职责分工

第十八条  县人民政府统筹领导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的工作格局,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党委(党组)综合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职责分工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政策宣传,提供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情况,组织村民小组、村(社区)委员会做好享受参保缴费补助被征地农民的申请、审核、复核、核查材料及上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领导小组安排的各项工作。

(二)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核查征收土地面积和类别,认定土地征收情况,督促用地单位及时缴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资金,指导乡镇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及审核、复核工作,做好《贡山县被征地农民户表》和《贡山县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表》的登记确认和核查工作。

(三)县财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制定基金管理配套政策和措施。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和风险准备金的专户管理、资金划拨等工作,确保基金安全、保值增值。

(四)县公安局负责核实被征地农民的户籍、个人身份信息等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对象符合参保。

(五)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核定被征地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家庭承包耕地面积,做好人均耕地低于0.3亩(含)的确认工作。

(六)县纪委监委负责检查监督各级经办机构在遵守和执行政策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受理对相关经办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检举、控告,调查处理上述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审理决定或建议对他们作出行政处分;受理被征地农民的个人申诉,保护被征地农民正当的合法权益。

(七)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按征收土地实际面积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缴纳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作为征地报批过程中的必备要件和前置条件;办理参保缴费补助手续,建立参保补助人员档案,管理个人账户,确认参保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资格、待遇计算和发放养老金的工作;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核算、统计、稽核、请拨等工作。

(八)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有关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及时反映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促进有关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九)县融媒体中心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整合电视台、微信、微博等媒体资源,大力宣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助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顺利实施。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被征地人员不得虚报、冒领政府补助。违反规定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单位及工作人员,在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原《贡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办法(试行)》(贡政规〔2021〕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贡山县改革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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