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禁止使用童工和加强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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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579833334-2025-270436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10-21 10:15:12
各用人单位、广大群众:
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严厉禁止使用童工,规范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总体目的
以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为核心,全面禁止任何形式的童工使用,严格规范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未成年工(以下简称“未成年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构建安全、健康、有序的劳动用工环境,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适用范围
本通告适用于贡山县行政区域内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依法登记的用工主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三、具体要求
(一)严禁使用童工,全面排查整改
一是严格禁止招用童工。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以“勤工俭学”“实习”“学徒”“见习”等名义变相使用童工;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为童工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禁止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二是强化用工身份核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必须核验身份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对疑似未成年人的,应要求提供户籍证明或出生医学证明,确保“人证一致”。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全县用人单位须对现有员工年龄进行全面自查,发现童工的立即清退,并联系监护人或教育部门妥善安置,同时向县人社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三是特殊行业用工管理。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须按国家规定向县人社局申请批准,并签订书面用工协议,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每月向县人社局报备用工情况。
(二)加强未成年工保护,落实特殊劳动保障
一是健康检查与登记备案。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工前,须组织其到医疗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未成年工健康检查表》;在健康检查合格后30日内,向县人社局提交《未成年工登记表》《健康检查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未成年工登记证》,未成年工凭登记证上岗。
二是明确禁忌劳动范围。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劳动:矿山井下、有毒有害、放射性、高温、低温等作业;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如连续负重超过20公斤、高空架设作业等);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爆破、机械加工中接触旋转部件等危险作业;其他禁忌劳动(具体参照《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第三条)。
三是保障劳动者权益与健康。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不得安排加班或夜班劳动;用人单位须对未成年工进行岗前安全培训和职业教育,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防护用品;未成年工工作满1年或年满18周岁时,须再次进行健康检查,发现健康问题的立即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处理。
四、法律责任
一是使用童工的处罚。招用童工的,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按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逾期未改正或多次招用的,从重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为童工提供介绍就业的,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二是侵害未成年工权益的处罚。安排禁忌劳动或未定期健康检查的,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责令改正,按每人1000元至5000元罚款;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未成年工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五、举报方式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用人单位使用童工或侵害未成年工权益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0886-3513793(贡山县人社局劳动监察与社保基金监督股)
现场举报:贡山县人社局劳动监察与社保基金监督股(一楼大厅)
举报内容应包含用人单位名称、地址、违法事实及相关证据,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贡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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