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众诚生猪屠宰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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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582360574-2025-271586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农业农村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农业、畜牧业、渔业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11-07 12:31:28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名称或姓名 | 主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贡农(动监)罚〔2025〕 2号 | 贡山县众诚生猪屠宰场违反《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案 | 贡山县众诚生猪屠宰场 | 2025年10月15日上午07时左右,怒江州贡山县的众城屠宰场未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屠宰生猪,在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及肉品品质检验规程未完成的情况下,就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将生猪产品运至于个体经营户左洪学所在摊位(贡山县荣兴农贸市场65号摊位),贡山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于09时33分到达贡山县荣兴农贸市场左洪学所在摊位取证,并了解了相关情况,并于10时25分抵达屠宰场,对授权委托人王鑫宝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得知贡山县众城屠宰场因和左洪学个人矛盾:2025年10月12日,左洪学在屠宰场宰杀生猪一头,在开边的工程中,屠宰场造成了开边质量不合格,让左洪学无法销售,当时经过生猪贩运老板开叶生与屠宰车间负责人员协商解决同意赔偿左洪学损失200元,当时没有付款,与10月13日左洪学与生猪贩运老板开叶生,到屠宰场处理付款一事,200元损失得到解决,因此贡山县众诚生猪屠宰场授权委托人王鑫宝告知左洪学让他自己开边,屠宰场不再开边,2025年10月15日贡山县众诚生猪屠宰场在尚未将生猪产品劈半(锯半)及在尚未将生猪产品劈半(锯半)及未完成肉品品质检验的情况下,余建香就加盖肉品品质检验章及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午07时左右就将生猪产品运输至左洪学摊位。 | (一)没收。没收不合格的生猪产品(291.8千克)。 (二)罚款。 对贡山县众诚生猪屠宰场作出罚款5000.00元的处罚。 对贡山县众诚生猪屠宰场委托代理人王鑫宝作出罚款20000.00元的处罚。 对贡山县众诚生猪屠宰场肉品品质检验员余建香作出罚款20000.00元的处罚。 | 分期执行,与2026年11月7日前完成缴纳罚款 | 贡山县农业农村局 2025年11月7日 |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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