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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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97214427-2022-197400
- 发文机构
-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 号
- 贡环罚〔2022〕1号
- 发文日期
- 2022-06-15 11:58:29
昭通温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0600792893539A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东寺街玉带阁1幢3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温作霞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330326196712****18
2021年9月14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执法检查组执法人员对贡山县龙真锡业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能提供环评等相关环保手续,涉嫌未办理环评手续即投入营业。我局委派执法大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核实后发现龙真矿山矿权属于昭通温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开展现场核实后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现场调查后发现龙真锡多金属矿探矿项目于2016年停产后因长期未进行维护和管理导致矿洞内塌方较为严重,于2020年4月26日取得探矿许可证后对矿山进行重建,在未取得环评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是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二是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商品混凝土拌合站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三是现场照片资料。证明你公司龙真矿山探矿项目的现场情况和混凝土销售情况。
你公司龙真矿山探矿项目未取得环评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2月23日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贡环罚告字〔202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你龙真锡多金属矿探矿项目未取得环评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3.1555万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伍拾伍元);
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行云南怒江分行泸水支行
户 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241501010400031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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