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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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97214427-2022-203532
- 发文机构
-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文 号
- 贡环罚〔2022〕3号
- 发文日期
- 2022-09-09 15:28:06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贡环罚〔2022〕3号
贡山星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33324MA6P2GAE36
地址:云南省贡山县捧当乡迪麻洛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吴亚星
法人身份证号:533324198310****10
2022年7月26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执法人员对贡山星耀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检查时,发现你公司未能提供环评等相关环保手续。现场检查后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未批先建。现场调查后发现你公司于2021年11月15日开始建设以来一直未办理环评行政许可,2022年3月建设完成。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一是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生态环境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碎石场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二是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生态环境执法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碎石场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事实。
三是现场照片资料。证明你公司碎石场建设项目的现场情况。
你公司碎石场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日以《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贡环罚告字〔2022〕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该项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一、对你碎石场建设项目未取得环评行政许可即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5.2125万元(大写:伍万贰仟壹佰贰拾伍元);
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办理相关环保手续。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农行云南怒江分行泸水支行
户 名: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财政局
账 号:24150101040003174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分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202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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