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茨开河卡娃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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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797214427-2022-205580
- 发文机构
-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 公开目录
- 生态环境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2-10-08 16:11:46
《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卡娃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起草说明
一、划分目的(必要性)
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结合我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现状和管理现状,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分级保护划界,明确其保护范围和保护等级,为我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和保护提供法律依据,为相关部门合理开发和利用饮用水源、保障饮用水环境安全提供明确的技术指导。
二、划定依据(文件依据)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和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加强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根据《生态环境部和水利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3142号)、《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9〕4号)、《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19〕1号)、《怒江州环境保护局怒江州水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函》、《怒江州环境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怒江州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案的通知》(怒污防〔2019〕12号)等文件要求,对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规范化建设等进行梳理并查缺补漏。
三、贡山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工作开展情况(主要措施)
一是根据《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云环发[2019]4号)中主要任务要求:依法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通过对贡山县所有县级水源地进行排查,需要对贡山县茨开河、卡娃河河饮用水水源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特制定本方案。二是邀请云南绿拓环境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完成了《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茨开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卡娃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
于2022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7日期间对所在地的贡山县人民政府、贡山县林业局、贡山县卫生健康局、贡山县农业农村局、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贡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贡山县自然资源局、贡山县水利局、贡山县茨开镇等8家单位进行了问卷调查;同时对附近个体户、周围村民等进行了公众意见调查;在贡山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了“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卡娃河、茨开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划分结果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项目”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时间至少为30个工作日。根据风险评估章节: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卡娃河、茨开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均属于低风险。2022年9月底完成以上工作,现已达到上报要求。
五、区划结果
(一)一级保护区
(1)水域
贡山县茨开河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5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面积约为0.010km2。
贡山县卡娃河水源地:取水口上游1000米,支流汇入口向上游延伸500米,下游100米范围内的河道水域,面积约为0.010km2。
(2)陆域
贡山县茨开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约为0.12km2。
贡山县卡娃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50m的陆域范围,面积约为0.099km2。
(二)二级保护区
(1)水域
贡山县茨开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延伸整个流域,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的河道水域,面积为0.010km2。
贡山县卡娃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的上游边界向上延伸整个流域,下游侧外边界距一级保护区边界200米的河道水域,面积为0.020km2。
(2)陆域
贡山县茨开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至分水岭,向下游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延伸200米。陆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扣除一级保护区的区域。面积为4.174km2。
贡山县卡娃河水源地:一级保护区上游边界至分水岭,向下游为一级保护区边界延伸200米。陆域沿岸纵深至流域分水岭,扣除一级保护区的区域。面积为13.270km2。
六、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相关文件
1.《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18年6月16B);
2.《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
3.《云南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云政发〔2016〕3号);
4.《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环监〔2018]25号);
5.《长江经济带饮用水水源地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办水体函〔2019〕211号)有PDF文件;
6.《云南省环境保护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云环通〔2018〕12号)有PDF文件;
7.《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专项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污防水源〔2019〕1号)有PDF文件;
8.《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水利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水源地保护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19〕4号)有PDF文件;
9.《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水利厅转发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环发〔2019〕18号)有PDF文件;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
(三)技术标准
1.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怒江州生态环境局贡山分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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