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浏览:0 来源:贡山县卫生监督所
- 索引号
- MB1070991-2025-258806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卫生健康局
- 公开目录
- 工作动态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01-14 17:40:36
贡山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贡山县卫生健康局2025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 | |||||||
行政执法机关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行政执法检查法律依据 | 检查方式 | 检查时间 | 检查频次 | 备注 |
贡山县卫生健康局 |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企业 | 1.用水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情况;2.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情况;3.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逐批检验情况;4.出厂的餐饮具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5.出厂的餐饮具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情况;6.建立餐具饮具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监督工作规范》(国卫办监督发〔2015〕62号)第二条、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 日常监督检查并结合国家、省、州、县双随机任务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 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
贡山县卫生健康局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 1.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2.规章制度建立、落实情况;3.人员、岗位职责落实情况;4.档案管理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修订)第九条、第四十三条、六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八条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 日常监督检查并结合国家、省、州、县双随机任务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 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
贡山县卫生健康局 | 公共场所 | 1.落实传染病防控情况;2.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3.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4.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5.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和卫生知识培训情况;6.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7.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8.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9.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10.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 日常监督检查并结合国家、省、州、县双随机任务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 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
贡山县卫生健康局 | 医疗机构 | 1.医疗机构资质管理情况;2.卫生技术人员管理情况;3.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情况;4.医疗技术管理情况;5.医疗文书管理情况;6.临床用血管理情况。7.传染病疫情报告情况;8.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9.医疗废物管理;。10.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11.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12.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13.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2022年5月修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护士条例》第五条;《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修订)第三十四条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 日常监督检查并结合国家、省、州、县双随机任务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 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
贡山县卫生健康局 | 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 | 1.供水单位持有效卫生许可证情况;2.持有效体检合格证明情况;3.供管水人员经卫生知识培训情况;4.供水水质消毒是否符合要求;5.开展水质自检情况;6.使用的涉水产品持有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7.二次供水设施防护及周围环境是否符合要求;8.二次供水储水设备定期消毒情况。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第四条 | 现场检查 | 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 | 日常监督检查并结合国家、省、州、县双随机任务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 | 由县级卫生监督机构执行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