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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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MB1983766-2025-270040
- 发文机构
- 贡山县医疗保障局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主题分类
- 其他
- 文 号
- 发文日期
- 2025-10-15 10:27:07
贡山县医疗保障局
行政处理决定书
贡医保处字〔2025〕第1号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贡山县人民医院
住所或地址: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茨开镇茨开路262号
(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余秀莲。
本机关于2025年9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如下违法行为:全身麻醉(2小时及以内),共1项存在超标准收费的情况。DNA倍体分析、脱氧核糖核酸(DNA)测序、经皮静脉内溶栓术共3项存在串换收费的情况。人工气腹术、阴道填塞,共2项存在分解收费的情况。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1.《怒江州医疗保障局关于下发核实州级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的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相关问题事实情况。证据2.贡山县人民医院专项检查资料一套:专项检查情况反馈报告,2025年贡山县人民医院专项检查资料移交清单,主体资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贡山县人民医院医疗保障基金专项检查情况反馈表,共12页,证明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证明专项检查对当事人的检查事实;证明当事人违反了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分解收费的事实。证据3.怒江州医疗保障局专项检查证据资料一套,共131页,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证据4.《贡山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基金使用州局专项检查发现问题申诉的通知》1份,证明当事人申诉的权利及违法行为事实;证据5.对法人及相关科室负责人《询问笔录》共2份证明当事人违反了超标准收费、串换收费、分解收费的事实情况。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5日向当事人贡山县人民医院送达了《贡山县医疗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贡医保罚告字〔2025〕第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已查明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同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 贡山县人民医院在怒江州医疗保障局医保基金专项检查时及情况反馈后,都积极配合,及时整改。符合《云南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则》第七条第(五)项积极配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违法材料的规定;第(七)项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由于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的相关规定,现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追回违规的医保基金,并按照违规金额处造成损失金额1倍的罚款,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追回涉及医保基金支付的违规费用44821.39元(其中职工部分14788元,居民部分30033.39元)责令退回至医保基金支出户中。
2.罚款人民币44821.39元。
3.涉及需退回个人的自付部分移交贡山县卫生健康局及市场监督管理局并责令2025年12月30日前完成清退。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涉及违规的医保基金按原渠道退回至: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账号:8500012204634012-1008,开户银行:怒江农村商业银行贡山支行营业部。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账号:8500012204634012-1012,开户银行:怒江农村商业银行贡山支行营业部。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到:
收款人:贡山县财政局开户银行: 国家金库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支库
账号: 直缴国库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贡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医疗保障局
2025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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